(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柯某,姜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256号原告尹某,男。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男。被告姜某,男。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阳新支公司)。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正国,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柯某、被告姜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耀中负担。审判员 徐世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