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19、20层。被执行人文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文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文超暂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