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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健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740号被执行人秦健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藤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19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藤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执行的罚金,恢复本院(2015)藤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