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志铖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铖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铖。无党派,无前科。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刑诉字(2016)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怡麟、被告人张某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铖饮酒后驾驶甘MB60**号“福田五星”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庆城县北区联华超市门前路段时,被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1时40分许,庆城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张某铖血液进行提取。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张某铖无驾驶资格。被告人张某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铖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铖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当事人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张某邦、杨某行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铖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普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凯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全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它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