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傅强、刘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傅强,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傅强,男,1964年4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63年1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依法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傅强、刘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债权转让,本院依法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后因执行期限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出具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所查封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恢复对案件的执行。因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