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风伟诉被告杜胜利、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伟,杜胜利,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2119号原告郭风伟,男,汉族,1952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被告杜胜利,男,汉族,约30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峁村。被告高飞,男,汉族,1958年5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峁村。原告郭风伟与被告杜胜利、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风伟诉称,2015年11月19日,被告杜胜利从原告处借走两笔现款。第一笔借款被告杜胜利向原告出具了贷款条,约定被告杜胜利从原告处贷到100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从2015年11月19日到2016年5月1日。第二笔借款被告杜胜利同样出具了条具,约定被告杜胜利从原告处贷款20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称过段时间就偿还该笔借款。被告高飞承诺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杜胜利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120000元,利息12000元(暂从2015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实际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共计132000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郭风伟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杜胜利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郭风伟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至2016年5月1日本利一次还清,被告高飞为担保人。证据三: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杜胜利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郭风伟借款20000元,月利息2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杜胜利、高飞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独任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庭前本院与担保人高飞谈话,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及100000元借款,月利息2分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杜胜利向原告郭风伟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日,被告杜胜利又向原告郭风伟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2分,至2016年5月1日本息一次还清,被告高飞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注明其为保人,至今二被告分文未付,故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按约定提供借款,被告杜胜利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理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高飞作为100000元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此笔借款连带还款之责,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风伟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约定利息(月利率2%);二、被告杜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风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约定利息(月利率2%),被告高飞承担此款项的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胜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杜胜利承担1470元,于本判决款项兑现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