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942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勇,该社理事长。被告徐光辉,男,47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为9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