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泰兴市怪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王良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泰兴市怪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王良扣,夏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倪红卫,行长。委托代理人卢锦章(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兴市怪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王良扣。被执行人王良扣,(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夏小芳(系王良扣之妻)。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泰兴市怪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王良扣、夏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拍卖抵押房屋,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