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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小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小朋,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立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小朋,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孙娜,女,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田小朋、孙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3)100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田小朋、孙娜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后该局申请我院立案强制执行。2015年6月18日我院作出(2015)安行非诉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6月18日我院作出(2015)安行非诉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行非诉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