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王保华、桂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英,王保华,桂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605号原告:刘月英,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保华,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桂兹芳,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英与被告王保华、桂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王保华、桂兹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戴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端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