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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园林花卉苗木中心与徐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花圃公园管理中心,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花圃公园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徐宁,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济南市花圃公园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徐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6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