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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志红与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红,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监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何志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华,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炎,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双港东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徐华俊,董事长。被告:浙江省第一监狱,住所地:衢州市区闹桥村。法定代表人:杨国栋,监狱长。原告何志红诉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5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志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红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监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何志红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