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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陈月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209号起诉人陈月庚,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起诉人陈月庚以大丰区三龙镇增产村委会(以下简称增产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陈月庚诉称:2006年10月30日,起诉人将当时价值8万余元的房产以27000元转让给本村村民陈正泉,当时仅有见证人陈某,并无其他任何组织参与或相关法律手续。在房屋转让协议第四款同时约定:“该房屋转让后从签订之日起,水电费、责任田及房产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协议中并未对土地有偿转让及承包权属关系作出转移的承诺。后起诉人多次通过村、镇领导,要求保持承包土地耕种权,却被乙方陈正泉借助增产村委会的支持,以“房屋转让”为由拒不退还。2008年起诉人得知增���村委会暗箱操作,将起诉人全家持有的经营地块非法转移给乙方经营,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人从分田到户至2006年止为延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坚持多年每年每亩上缴税费数百元,而乙方陈正泉因强占起诉人全家多份额的土地面积超量,一直高额转租,获得额外非法所得。故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增产村委会非法偷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户无效、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取缔非法转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起诉人陈月庚认为增产村委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户无效、要求增产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其合法权益、取缔非法转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月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