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强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强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108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强某某,身份不详。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强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0元,收取2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