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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强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强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108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强某某,身份不详。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强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0元,收取2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