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18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高铭,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玮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