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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燕春与章书凤、钟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燕春,章书凤,钟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钟燕春,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章书凤,女,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滁州肉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钟燕飞,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钟燕春与章书凤、钟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章书凤、钟燕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书凤、钟燕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书凤、钟燕飞存款2413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