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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罗戴瑞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76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多次购买仿真枪予以出售。同年12月30日21时许,警方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某号某室抓获被告人,当场从被告人罗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甘A·QH***号上海英伦牌轿车内查获M1911型仿真手枪2支等物。经鉴定,以上仿真手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多次购买仿真枪予以出售。同年12月30日21时许,警方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某号某室抓获被告人,当场从被告人罗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甘A·QH***号上海英伦牌轿车内查获M1911型仿真手枪2支等物。经鉴定,以上仿真手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枪支,潘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枪支检验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活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