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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贾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金平与祝乐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平,祝乐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杨金平。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乐华。委托代理人刘青云,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平与被告祝乐华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人民陪审员  王素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