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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财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水甫、骈朋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水甫,骈朋超,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字第55号申请人:王水甫,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骈朋超,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明明,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明明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北角秀水苑商住小区21号楼1单元32层3203室房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明明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北角秀水苑商住小区21号楼1单元32层3203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抵押、变更登记或者买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