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旭兴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陈迎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杨东,庞鹏,张飞,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旭兴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铭驰机械有限公司,陈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8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代表人许宏图,行长。被申请人杨东,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佰家街中央国际一组团24幢15-8,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01040019。被申请人庞鹏,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春森彼岸小区3号13幢1单元3-3,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8307176239。被申请人张飞,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光电路26号3幢1单元3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01152414。被申请人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头寺橡树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2357-9。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旭兴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富厚社区南山东路1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761-4。法定代表人杨东,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铭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互助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9749-5。法定代表人张飞,经理。被申请人陈迎春,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南山东路明味镜苑C幢3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04121743。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杨东、庞鹏、张飞、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旭兴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铭驰机械有限公司、陈迎春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东、庞鹏、张飞、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旭兴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铭驰机械有限公司、陈迎春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东、庞鹏、张飞、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旭兴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铭驰机械有限公司、陈迎春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