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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余旭明与余旭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余旭明。被执行人:余旭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岭后村岭后***号。余旭明与余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旭明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旭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旭明案款26996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37元,执行费30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9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