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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志安与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贾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5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志安。上诉人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收《缴费通知单》,其未在指定的7日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依据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