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继锋与杨光开、黄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锋,杨光开,黄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50-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锋,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光开,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黄朝晖,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继锋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但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11月23日、2016年5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朝晖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黄朝晖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杨光开名下有闽DEQX**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杨光开所有的闽DEQX**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光开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0.22元,并转为本案执行费;4、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继锋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光开、黄朝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