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辰阳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辰阳,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716号原告孟辰阳,男,2009年9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田晓超,女。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注册号610132100013687。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原告孟辰阳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辰阳诉称,2014年8月24日,被告中登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诱骗其与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由其购买被告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商铺一间,建筑面积为7.69平方米,每平方米19059.21元,房款总金额146565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其交付该商铺。其于签订合同当日及2014年8月31日共计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146565元。时至今日,被告开发的该商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被告应返还购房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中登公司返还其购房款146565元;2、被告中登公司赔偿其损失15047.34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交款之日计算至2016年,请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系城改项目,所占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尤家庄村集体土地,且被告至今未取得“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辰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353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仲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