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凤云与徐云龙、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凤云,徐云龙,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4号申请执行人吕凤云,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梅,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吕凤云与被执行人徐云龙、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并到期履行剩余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没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