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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凤云与徐云龙、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凤云,徐云龙,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4号申请执行人吕凤云,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梅,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吕凤云与被执行人徐云龙、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并到期履行剩余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没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