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3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金茂华与金茂侠、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茂华,金茂侠,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171-1号申请执行人金茂华,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金茂侠,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金茂华诉被告执行人金茂侠、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金茂侠、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茂华借款本金223600元及利息96290元;驳回原告金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9元,由金茂侠、王平负担。因被执行人金茂侠、王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茂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1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