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461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3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