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佘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佘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5民初421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09492P,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荆,系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琳,系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佘发亮。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诉被告佘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50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98元。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邓希桥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荆、杜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佘发亮未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59号的盛世天下商住综合楼系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隆公司)开发建设。原告合田公司系瑞德隆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双方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每月0.90元。被告佘发亮系盛世天下小区59-1-号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面积为49.10平方米。被告于2012年6月17日入住该小区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每月0.90元,入住时交纳一年的费用,此后每期计收一年,若业主未按约定交费,则需承担每逾期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盛世天下小区仍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盛世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于2015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佘发亮未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50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佘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502元;二、被告佘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佘发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