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巧红、陈聪聪等与赵兴民、周志明、杨绪乾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红,陈聪聪,陈某乙,陈某丙,赵兴民,周志明,杨绪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7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红。申请执行人陈聪聪。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丙。被执行人赵兴民。被执行人周志明。被执行人杨绪乾。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巧红、陈聪聪、陈某乙、陈某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扣划,申请人张巧红于2016年5月19日领取案款32108.58元。经查,被执行人周志明、杨绪乾、赵兴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恢字第0074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