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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朱振与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17号申请人:朱振,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建军,经理申请人朱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齐劳人仲案字[2016]第26号仲裁终局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