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澄欣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澄欣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541号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凤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74597B。法定代表人:吴贤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彩珍,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琼璐,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澄欣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见明,职务不详。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澄欣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0元,由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