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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惠新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新,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初20号原告陈惠新。被告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溪市府前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光,局长。分管负责人何海荣,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龚贺胜,兰溪市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惠新与被告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惠新,被告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分管负责人何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贺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2002年因兰溪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改制,原告为落实自身的职业身份和工资待遇,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作了书面或口头答复。2015年12月4日被告根据省信访局批转的原告的反映材料,作出兰人信访答(2015)07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对原告要求落实本人职业身份及工资待遇请求的重复答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惠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国洪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