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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新蔡县博物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新蔡县博物馆

案由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新蔡县博物馆,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新蔡县博物馆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新蔡县博物馆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对出售文物非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