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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书清与海宁崔怡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清,海宁崔怡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83号原告王书清。被告海宁崔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马路。法定代表人江家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清与被告海宁崔怡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宁崔怡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清撤回对被告海宁崔怡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4元,由原告王书清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