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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陈林洗染公司与王志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陈林洗染公司,王志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30号原告天津市陈林洗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43号-78。法定代表人王志军。委托代理人宋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陈林洗染公司诉被告王志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陈林洗染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陈林洗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