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蓝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武某在柳州市某区某店内,以帮店内配制钥匙为由,骗取值班店员的信任拿到该店门锁钥匙后,秘密配制该店的门锁钥匙一套。同月12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武某利用该套钥匙,先后三次在凌晨时分进入某店内,窃取该店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847元。2016年1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武某已赔偿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847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武某的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武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武某适用从轻处罚。据此,本案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