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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潘军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潘某约好朋友到潘伙其(在逃)租用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九八工业区第二栋南门的二楼会所吃饭。饭后,被叫来的朋友钱华安、刘国平、麦穗等20余人开始在里面吸食毒品,被告人潘某未予以制止。3月5日3时许,民警巡查至上��场所时,将潘某以及吸毒的钱华安、刘国平、麦穗等23人(均已治安处罚)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以及毒品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