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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自勇与项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勇,项艳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116号原告陈自勇,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项艳清,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勇与被告项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自勇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自勇负担。审判员 欧阳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瑞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