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石磊申请唐小琴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唐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特30号申请人石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唐小琴,女,1973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石磊称:申请人与被申请唐小琴系夫妻关系。唐小琴于200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申请人与2005年10月30日在丰台派出所报案,至今未有其消息。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唐小琴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唐小琴,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竹山镇安丰村三组5号附2号,失踪前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号楼9门502号。石磊与唐小琴系夫妻关系。唐小琴于2005年10月15日离开居住地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唐小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小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小琴自2005年10月15日走失,至今已近11年,现石磊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唐小琴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唐小琴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雅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