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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卫邦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轶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卫邦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勇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做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康美泰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胡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