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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57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