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谢华平与全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平,全副军,封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华平,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全副军,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雁峰区天龙废渣厂业主,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封兰花(追加),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家庭妇女,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谢华平与被执行人全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09)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全副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华平借款六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全副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谢华平的同意,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