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忠永申请执行胡江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永,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郭忠永,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被执行人胡江,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本院受理的郭忠永申请执行胡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