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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忠永申请执行胡江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永,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郭忠永,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被执行人胡江,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本院受理的郭忠永申请执行胡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