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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马军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军辉,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马军辉携带手电筒及内六方等作案工具行至平顶山市卫东区雷锋小学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起亚”牌越野车左前门锁撬开,盗得车内现金1935元、九头崖提货卡3张共价值2000元、丹尼斯提货卡1张价值2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军辉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的证述均相吻合,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照片、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分公司出具的被盗丹尼斯提货卡价值2000元的证明、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三张被盗九头崖提货卡价值2000元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亦有马军辉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前科情况的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洪泽湖监狱狱政科释放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军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军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军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 刚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周明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丽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