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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闫×1与闫×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闫×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04号原告闫×1,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闫×2,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1诉被告闫×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1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