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闫×1与闫×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闫×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04号原告闫×1,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闫×2,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1诉被告闫×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1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