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30号原告闫某。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孙某甲,原告闫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法定���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男孩孙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丙。为了孩子上户口,××××年××月××日原被告在高碑店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几年原、被告感情还可以,后来女方由于有××,男方嫌弃女方,女方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而男方不给女方看病,在外挣的钱也不给孩子花。现被告已经两年多不回家,对妻子和孩子遗弃,不尽照顾和抚养义务,请求判令我们离婚。被告未做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高碑店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孙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丙。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闹矛盾,后原告患有××,被告对其也不闻不问,不尽扶养义务。2013年被告离开原告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公告为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书。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闹矛盾。原告得病后,但被告却离开原告出走,未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为宜。因被告下落不明,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暂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负担小孩抚育费,可待其出现后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孙某乙、婚生女孩孙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小孩的抚育费,标准按上年度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至小孩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