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涛与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涛,孙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郑涛,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孙毅,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159元(其中执行标的13063元、执行费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