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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飞雄与被告何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飞雄,何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3民初42号原告邓飞雄。委托代理人邓林海,郴州市北湖区友鑫集团职工。被告何海军。原告邓飞雄与被告何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飞雄的委托代理人邓林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飞雄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2013年元月3日,被告何海军以煤矿生产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4年春节前(即公历2014年1月30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归还分文借款,也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元、逾期利息575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2月1日(农历春节后)至2015年12月31日共23个月,2016年1月1日后和诉讼期间逾期利息,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就上述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是本案适格主体。2、2013年元月173日欠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4年春节前还清的事实被告何海军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项证据,均具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根据对以上有效证据的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邓飞雄系被告何海军亲姨父,2006年时,被告何海军以投资办煤矿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何海军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打电话或亲自找被告何海军催讨,被告一直未还,直至2014年的元月份,原告再次找到被告何海军催讨该款,原告只要求被告何海军偿还50000元,被告何海军遂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邓飞雄,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邓飞雄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定于2014年春节前还清。如果一年未还可以继续追,欠款人何海军,2013年元月31日。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其权益。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及时归还。本案原告邓飞雄碍于亲戚情面借款给被告何海军,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何海军本应守信按时归还该借款,但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且下落不明,实属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借期内给付利息,故原告于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邓飞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49.99元(50000元×6%÷12×23个月,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后段利息按上述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75元,由被告何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新佳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