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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彦军与诸城市新盛棉织厂、刘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军,诸城市新盛棉织厂,刘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军。被执行人诸城市新盛棉织厂,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大马庄村。负责人刘金涛,经理。被执行人刘金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军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新盛棉织厂、刘金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656061.8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56061.81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诸城市新盛棉织厂、刘金涛的厂房、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贾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