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玉海诉荣长军恢复原状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荣长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568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马井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荣长军,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白露,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荣长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荣长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荣长军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荣长军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诉原告承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给本诉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反诉原告承担,余款226元由本院退还给反诉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