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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玉海诉荣长军恢复原状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荣长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568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马井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荣长军,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白露,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荣长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荣长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荣长军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荣长军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本诉原告承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给本诉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反诉原告承担,余款226元由本院退还给反诉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